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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79****01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2555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市振华五交化有限公司货款122229.61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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