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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8****14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851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大连众和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的《软件合作开发基本合同》及附件《软件合作开发保密协议》和《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二、被告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众和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53097.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2元,减半收取8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软银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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