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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翌弘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仝凯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06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5040号
    案号 (2018)苏0324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崔亮与被告徐州翌弘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订立的《室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徐州翌弘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25121元; 三、被告徐州翌弘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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