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56****12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91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6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飞与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八份《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0901475,20140901476,20140901477,20140901478,20140901479,20140901480,20140901481,20140901482)。 二、解除原告曹飞与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 三、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曹飞返还首付款3638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首付款金额,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返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年利率3%计算)。 四、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曹飞返还已支付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贷款本息1580466.42元。 五、原告曹飞所欠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由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 六、上述判决第三、四、五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92元,由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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