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56****12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91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0)赣0791执6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廖春花与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五份《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分别为:20140901470、20140901471、20140901472、20140901473、20140901474); 二、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廖春花首付款2097050元及违约金56939.4元; 三、被告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廖春花已偿还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贷款本金496919.56元及利息391831.44元,合计888751元; 四、驳回原告廖春花、平陵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56元,由被告鑫业地产集团负担38548元,原告廖春花、平陵负担13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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