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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业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35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瑞民二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781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刚才货款1743593预案及利息642318.64元;二、被告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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