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6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6780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48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按年利率5.6175%计算)、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175%上浮50%计算)、复利(以前述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175%上浮50%计算)。 二、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72.72万元。 三、蒋益群、王文华对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16元减半收取1348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08元,由科地公司、蒋益群、王文华负担。该款已由资产公司预交,科地公司、蒋益群、王文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资产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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