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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MA****56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4964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3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6532.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8元,减半收取计6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4元,由被告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福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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