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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MA****56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赣1002执3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35000
    未履行 156000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许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博豪借款本金189543.7元及利息(以本金189543.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6元,由被告许福青、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许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博豪借款本金189543.7元及利息(以本金189543.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6元,由被告许福青、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许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博豪借款本金189543.7元及利息(以本金189543.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6元,由被告许福青、林秀林、潘华、抚州市花语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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