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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碧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2769****2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023民初5889号
    案号 (2018)浙1023执1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碧涛、卢慧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尚领借款本金45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8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本金76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施碧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4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50元,减半收取30925元,由被告施碧涛、卢慧明、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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