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碧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2769****2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1023民初5889号 |
案号 | (2018)浙1023执11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4-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碧涛、卢慧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尚领借款本金45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8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本金76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施碧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94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850元,减半收取30925元,由被告施碧涛、卢慧明、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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