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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碧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276952642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1民初8757号
    案号 (2017)京0111执6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宗泽借款本金三十六万二千五百元及利息七千九百四十五元。 二、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宗泽逾期利息(计息方法为以三十六万二千五百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宗泽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三万元。 四、被告施碧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施碧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四元、保全费二千五百二十三元,由被告劲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施碧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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