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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07****61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93民初592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敏70,000元,给款期限如下:于2019年3月22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需立即额外支付尚欠款项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763元,由被告码头网(大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3月22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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