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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1509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1609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3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祥荣归还借款本金313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8日的利息为1998739.72元;自2016年10月29日起,利息以本金3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王磐、何祥均、王祖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7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2287元,由被告王福清、眉山蓉沪机电有限公司、王磐、何祥均、王祖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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