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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物品,罚款0.7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8
    决定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向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