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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幸贵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06****02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02民初3426号
    案号 (2018)黔0502执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幸贵武、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媛春借款5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媛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幸贵武、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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