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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55****70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488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2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伟文、张秀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18320.03元,利息人民币15374.15元,罚息人民币149933.90元,复利人民币1387.03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80%再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伟文、张秀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45号加州阳光新城L.J.K.G栋(G)1层33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333210号)、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236号5栋1-4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333214号)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4元,减半收取9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伟文、张秀凤、贵阳浙商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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