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应急罚〔2021〕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江北艾辉箱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月检查计划,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10日对宁波市江北艾辉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及检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庄桥)安监责改〔2021〕017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当日,执法人员就宁波市江北艾辉箱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冉启奎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上述监督检查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对宁波市江北艾辉箱包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江北艾辉箱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条款: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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