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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4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7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卫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