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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8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7019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21712.94元;二、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171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34元,减半后收取104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67元,由原告中联公司负担4141元,由被告一建公司负担11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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