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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74****918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02民初2178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与被告管国志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管国志、王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透支款58895.13元(其中本金44870.22元、罚息及滞纳金14024.19元截止到2020年4月1日);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2日起,以本金44870.22元为基数,违约金以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管国志与被告王玉凤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滨海支行在其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管国志抵押的辽73060E号运动型乘用车(厂牌型号为:CSA6471AC、车架号码为:LSJW34G3XEG026529、发动机号为:D010024495)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管国志透支款本息58895.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32元,均由被告管国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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