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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工商处字[2017] 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侵权的“红双喜”兵乓球挡板90个;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3
    决定机关 通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计红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