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粒麦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672****17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82民初2918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2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金粒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延津县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以8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8元,由被告河南金粒麦业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由被告延津县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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