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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19〕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日明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潘小花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日明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潘小花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从重从轻情节。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日明印刷包装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潘小花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机关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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