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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1〕第2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9月28日,在姑苏区平四路东四亩田37号中,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证明该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0
    决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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