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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763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民终3968号
    案号 (2022)皖1503执2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7-04
    发布日期 2022-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品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3511000元”;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安徽品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品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90元,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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