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梅正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3496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和商初字第00226号 |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67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 发布日期 | 2016-01-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百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中公司货款2904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元,由百纳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奥中公司垫付,百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奥中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受理费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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