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梅正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349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31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日期 | 2016-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借款本金9777205.48元及相应利息(以999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99345.5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98703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478883.3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4912843.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71687元。 三、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梅正芳、洪树虎、梅秀芳、夏志君对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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