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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正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496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495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夏志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夏志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5450元。 三、梅勤芳对夏志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与夏志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元欣、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梅正芳对夏志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田丽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梅正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驳回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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