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富兹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55247-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929号 |
| 案号 | (2018)闽0521执13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 发布日期 | 2018-04-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斯兰产业互助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民币8132752.29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97500元; 三、被告廖群星、谢宜源对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群星、谢宜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12元,由被告福建奔腾鞋业有限公司、 廖群星、谢宜源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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