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451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民初64号 |
案号 | (2018)闽08执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9640493.62元及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471570.87元。并支付货款99640493.62元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原告货款本金99640493.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郑天从、被告施峰对被告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天从、施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4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天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闽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鑫恒利经贸有限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天从、施峰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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