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451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京铁中民(商)初字第00089号 |
案号 | (2017)京04执恢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22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日期 | 2019-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六千四百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五百八十六元二角二分;自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废弃木质材料综合利用创新工程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一百二十八万元; 三、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万元; 四、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除复利之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吉发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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