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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451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3号
    案号 (2017)粤01执2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山市乐邦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2079371元、罚息2991912.5元、复利350251.81元,从2016年10月18日起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以逾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山市乐邦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恺撒威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丛喜贸易有限公司、英秀雄、钟慧英、钟伟华、中山市丛喜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乐邦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钟贵华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即越秀区光塔路79号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乐邦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恺撒威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丛喜贸易有限公司、英秀雄、钟慧英、钟伟华、钟贵华、中山市丛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乐邦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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