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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69****91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民终717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4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912元,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6.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9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6.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695.6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912元,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6.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9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6.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695.6元。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912元,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6.4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9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2元,(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贵州鼎盛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6.4,由被上诉人广西建之安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46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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