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晋市监罚〔2022〕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承办人员合议后,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一、没收标签标识不合格“百泉”甜牛奶抹茶味乳饮料110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三、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5 |
决定机关 |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毛朝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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