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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生环晋罚字〔202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 毛朝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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