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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晋市监罚〔202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专利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5589件(其中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2482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草莓风味乳饮料643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荔枝风味乳饮料723件、规格型号450mL×12瓶小健哥甜牛奶抹茶风味乳饮料239件、规格型号225mL×24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390件、规格型号225mL×24瓶小健哥甜牛奶草莓风味乳饮料277件、规格型号100mL×48瓶小健哥甜牛奶乳饮料835件)。2.罚款人民币428638.8(经营额1428796的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朝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