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方广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MA****85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91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21)苏0791执4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东方广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寿康给付工程款230840元及利息(以185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52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仇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寿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寿康负担670元;被告江苏东方广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仇华共同负担2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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