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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66****91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4民初2065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恢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货款1,20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华光给水设备厂利息(以货款1,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哈中电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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