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05****72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1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20)粤0511执恢1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197600853】。一、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周婵民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50万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7月5日止)。二、原告周婵民同意将上述利息50万元减免为30万元,由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分五期偿还上述本息530万元及自2019年7月6日起的利息。即:第一期于法院解冻二被告银行存款之日付还60万元(其中先偿还利息30万元,其与30万元偿还本金,第一期不计利息);第二期于2019年7月15日付还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第三期于2019年7月30日付还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第四期于2019年8月15日付还150万元及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第五期于2019年8月30日付还170万元及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的利息。三、被告黄馗同意对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周婵民应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2019年7月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黄馗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于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黄馗名下车辆及被告黄馗名下房地产的查封限制。五、若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履行,则视为全款到期,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应立即付还上述第二项减免的利息20万元,原告周婵民有权就该20万元及就被告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的受理费减半为27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鼎越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法院解冻二被告银行存款之日向原告周婵民支付。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周婵民已经预交,本案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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