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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林(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328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初字第872号
    案号 (2016)闽0504执006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庄以奎与被告昌林(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7日解除;二、被告昌林(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庄以奎工资款3820元;三、被告昌林(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庄以奎经济补偿金34100元;四、驳回原告庄以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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