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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RT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2630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1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订立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二、被告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施永杰保证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3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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