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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MA****RT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5476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国新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泰兴市海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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