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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诺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9****3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702民初4963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4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伊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征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9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征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江苏伊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27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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