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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诺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9****3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177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顿公司给付原告飞力公司运费201000元,自2021年5月起至同年11月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25000元,同年12月底前给付26000元。由被告伊顿公司汇至原告飞力公司账户(户名:昆山飞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中支行,账号:10532101040001805)。2二、原告飞力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飞力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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