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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克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849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302民初929号
    案号 (2017)川1302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和平借款本金1000384.7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止以100038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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