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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0056****60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12民初922号
    案号 (2020)鲁1312执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吕莹按约定交付了房款789372元。本院认为,吕莹与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和富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截止时间。本院认定如下:吕莹主张违约金计算时间应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中和富翔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9月11日通知吕莹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并提交2019年9月12日向吕莹邮寄交房通知书的邮寄凭证,吕莹质证认为对房屋验收合格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未收房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附加收房条件,要求原告签订抵扣券抵房屋违约金的协议书,不签订此协议被告不予交房,该证据不能作为违约金终止的日期,违约金截止计算日期应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被告至今未交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原告要求违约金付至2019年12月31日。经查,中和富翔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吕莹邮寄交房通知书,吕莹于2019年9月14日签收该交房通知书。吕莹辩称因中和富翔公司附加收房条件导致无法收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吕莹主张的违约金应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综上,中和富翔公司应按全部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9372元×0.01%×622天=4909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吕莹违约金4909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吕莹负担107元,由被告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兴文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二位年月三日书记员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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