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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翊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怀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1154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322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15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翊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圣隆玻璃有限公司加工费550,119.79元。二、被告上海翊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圣隆玻璃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加工费550,119.79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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