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卫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58****86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恢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卫中、安徽大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立即向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已交付房产所欠购房款2272286.6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张林、储青年、李结根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汪卫中、安徽大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立即向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7公司支付未交付房地产部分违约金1010907.79元(16848463.20×6%),被告张林、储青年、李结根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解除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汪卫中、安徽大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中关于未交付房产转让的相关条款;四、驳回原告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76元,由被告汪卫中、安徽大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31元,由原告浙江星安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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