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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工商处字 [2018]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8
    决定机关 廊坊市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孟照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