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文广新罚字〔2017〕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 事 人:浙江省邮电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00143047834X法定代表人:钱国平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楚天路269号1幢你公司未验证印刷书一案,调查如下:2017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承印的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现场不能出具印刷委托书。执法人员随即出具了现场执法文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承印的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进行了拍照取证。2017年3月22日,经批准,我局对你公司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办案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钱国平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了公司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以及公司2017年3月上旬在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时,未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钱国平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公司生产订单复印件一份,并将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进行整理打印后交由钱国平签字确认。2017年4月25日,你公司未验证印刷委托书一案调查终结,核实:2017年3月上旬,你公司在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前提下,接受俞柏鸿的委托印刷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500本,违法经营额7500元。因印刷费用未结算,故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拍照、调查询问、查阅相关材料证明等方式方法,取得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3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印的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无《印刷委托书》;2、现场检查照片一组(共6张),证明2017年3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营业场所执法检查现场情况,以及你公司承印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的封面与版权页;3、公司生产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印刷出版物《俞柏鸿哲理漫画》500本;4、钱国平身份证复印件一分,证明钱国平身份属实;5、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钱国平承认公司存在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的违法行为;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主体合法;7、《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依法取得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资质合法;8行政处罚信息截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钱国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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